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一)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否则,汇票无效。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提示: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选项A是与汇票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是( )。(2005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三、背书
1、记载事项
举例:A向B出票,B可以背书转让给c,在B向C做背书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签章
背书必须附有B的签章,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时,背书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C的名称)
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4、禁止背书
(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