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约定事项和法定事项
法定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新合伙人入伙;
(9)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10)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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