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考试网-中华会计网校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职责

未知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职责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