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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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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