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期限和票据的时效
追索权是向该汇票的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是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这里的(4)和(5)的追索权不含向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即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追索与再追索。如果是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追索或再追索,则请适用(1)、(2)、(3)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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