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 年8 个月,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 年8 个月,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王某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 元,劳动合同解除时。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为()
A.36000 元
B.6000 元
C.12000 元
D.39000 元
答案:A
解析: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 年8 个月,超过半年按照一年计算,因此工作年限应为3 年,且王某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 倍,因此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4000*3*3=36000 元。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确定工作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确定月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版权声明:本文发布于中华会计考试网-中华会计网校 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