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153号)第三十八条特定退(免)税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款国外修理修配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修理修配收入,外贸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因此,企业若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免)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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