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会〔2010〕31号
各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8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11年5月14、15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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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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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级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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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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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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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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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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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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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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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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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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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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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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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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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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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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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条件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